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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請您留下真實姓名及連絡方式(例如:人、事、時、就診科別、病歷號或身分證字號等),以利案件迅速處理;若所投郵件無具體內容、電話或住址者·「依行政程序法」、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等之規定,得不予處理。
(二)有關您的建議均會受到院方之高度重視、儘速處理及回覆,對於非屬本院權責事項、一再陳情同一事件、廣告、濫控、誣告等,本院一律歉難受理,謝謝您的配合。
(三)本院院長信箱案件收案後,將由主辦單位會辦相關單位辦理,並於七個工作天內回覆;如屬醫療複雜案件,將於七日內先行提供初步回應。另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十一點規定,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;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,應簽請核准延長,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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